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山西青海云南等地4起水害事故案例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通过事故教训推动矿山水害防治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近期结案的山西大红才铁矿“610”重大透水事故、青海柴达尔煤矿“814”重大溃砂溃泥事故、山西孝义“1215”盗采煤炭透水事故、云南大山脚煤矿“59”较大透水事故等4起事故案例。
请各地、各矿山企业认真组织学习,举一反三,落实防治水责任和防治水措施,防范地表水、老空水、岩层水等各类水害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8月5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案例
2021年6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红才铁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35.9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大红才铁矿为民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分为(35万吨/年)、(25万吨/年)、(30万吨/年)三个独立采区事故发生在采区,为基建矿井大红才铁矿将采区生产建设转包给浙江苍南顺兴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家单位,并委托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
二、事故直接原因大红才铁矿违规开采主行洪沟下方保安矿柱,造成主行洪沟塌陷,降雨沿坍陷坑进入采空区,与1320米水平未彻底治理的采空区积水相汇,积水量迅速增加,水压增大,突破违规在1310米水平采矿作业与1320米水平采空区之间的薄弱岩层,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长期以“基建”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大红才铁矿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擅自打开废弃封堵硐口,任意开掘采矿工作面,违规开采保安矿柱,长期以采代建、超能力生产2.违规冒险组织作业早在2020年8月该矿就发现1348米水平和1320米水平采空区积水存在重大隐患,虽然进行了治理但治理不彻底,隐患未消除,事故发生前发现透水征兆后仍未治理,冒险组织作业。
3.安全管理混乱,层层转包分包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违规将井下采掘作业承包给多个施工单位,而后再转包,对承包单位转包分包不管理,现场管理混乱,井下5个工队交叉作业,多达21个采掘头面;火工品使用管理不规范。
4.承包、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浙江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家单位均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出租资质证书,对项目施工单位工作疏于管理其中,浙江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大红才铁矿项目部违规层层转包、违规施工、违法采矿;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违规开采保安矿柱。
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监理规范要求进行监理,致使整个基建施工未按基建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施工5.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责不到位忻州市政府汲取山东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落实不力。
代县县委、县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严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忻州市、代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大红才铁矿监管不到位,对该矿基建期间长期以采代建、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转包分包等问题失察。
四、调查处理情况事故共对52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大红才铁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矿长及浙江顺兴矿业大红才铁矿项目部实际控制人、生产经理、项目部经理等15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大红才铁矿采区爆破员等3人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代县应急管理局峨口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山西震益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陕西弘德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浙江苍南县顺兴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弘德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忻州同力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等3人给予行政处罚;忻州市政府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原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代县县长)、代县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忻州市公安局民爆支队负责人、代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和山西中条山工程设计研究院2名事业单位人员等共计25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大红才铁矿罚款560万元,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浙江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罚款300万元,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8万元,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罚款300万元,吊销资质,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
对山西瑞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责成忻州市委市政府、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山西省委省政府、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