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福建新闻广播FM1036」
执行宽大政策
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对误入歧途的反动政党党徒实行宽大政策,进而削弱敌人力量,减少革命阻力,促使反动营垒分化。
当时的闽西,土豪劣绅豢养了许多家丁,甚至利用家族关系笼络控制本家族的一些农民为他们效力。当土豪劣绅的财产被没收时,他们往往指使家丁出面反对。
这些人罪不至死,抓起来后又不好直接释放,过去遇到这类案件,往往由红军政治部召开群众大会,在会上公布他们的罪行或错误,指出他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阶级觉悟低,受了土豪劣绅的欺骗,破坏土地革命。苏维埃政府和红军虽然对他们做宽大处理,不判他们的刑,但要求他们及时悔改,让他们自己请保人,保人和其本人向群众讲清他们做错的事、犯下的罪,并保证一定改正,不再重犯,然后当众交保释放。
颁布《自首条例》
为了依法惩治罪犯,1931年闽西苏维埃政府第九号布告——《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颁布,指出:“大批反动政党党徒固然有的是革命的叛徒,决心反动甘做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忠实走狗,这是罪不容恕的,但其中有许多是被反动派欺骗或收买而盲从的,其罪固大,其情可怜。因此本政府特定出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使误入歧途的反动党徒得有自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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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反动党不论党魁党羽,一律准其自首免罪。”自首申请书必须写明:“社会出身及家庭状况如何?曾经担任过什么反共产党反苏维埃的工作……本人加入反动政党及自首的原因?”同时,“须将反动派的重要分子及其组织情形尽其所知详细报告政府。”
《自首条例》还要求:“得到工人、雇农、贫农或共产党两人以上担保”,并在《自首条例》最后规定:“自布告标贴之日起半个月为自首期间,在自首期间内,按照本条例自首者概行免罪。”
这一条例涵盖了反动政治犯自首免罪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是中国共产党同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总结,目的在于分化瓦解敌对势力,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时地惩治与预防犯罪,巩固新生苏维埃政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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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孙世庆、黄颖 、开哲、陈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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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世庆、魏若欣
播音:李昂
审核:王盛泽、赵林、陈明聪、阮怡
素材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古田会议纪念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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